預付款、預售等消費形式為消費者與商家帶來了便利,但是否意味著購物反悔可以“零成本”?近日,臺江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,給“沖動消費”潑了盆冷水,也提醒廣大消費者應當審慎簽訂合同、強化契約精神、明確責任邊界。
2021年10月30日,陳某到某家具店訂購總價為1.4萬元的家具,并當場預付了7000元。合同簽訂不到一小時,陳某又折返家具店,以“風格不匹配”為由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并全額退還預付款。
家具店依據雙方簽訂的《定/銷貨單》中的約定,認為7000元預付款中包含訂購總價20%即2800元的定金,同意在扣除定金后退還4200元。而陳某則認為,定金條款未加粗,家具店也未進行提示說明,屬于無效條款,于是起訴到臺江法院,要求家具店全額退款并支付利息。
臺江法院審理認為,定金作為一種擔保方式,所擔保的對象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履約合意,并以適用定金罰則為手段實現擔保之目的,本質特征具有懲罰性。
依照陳某和家具店雙方在《定/銷貨單》中的約定,本案定金為訂購總價的20%,購貨方違約退貨或者有其他根本違約情形的,無權要求返還定金;供貨方無法交貨或者有其他根本違約情形的,則應雙倍返還定金。該約定位于案涉家具實售合計金額條款下側、供貨與購貨方簽訂欄上側,陳某在核對商品金額、簽訂合同時易于注意到,陳某理應知曉案涉定金條款。
案涉定金條款符合法定“定金罰則”的適用規則,并沒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賣方責任,加重買方責任或限制主要權利,所以法院沒有支持陳某有關定金條款屬于格式條款,家具店未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,不應成為合同內容的主張。陳某因為選購的家具與家居風格不協調便要求解除合同,已經構成違約,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。最終,臺江法院判決家具店在扣除定金后向陳某退還剩余款項4200元。
“定金”與“預付款”法律性質截然不同。定金具有擔保性質,當事人明確約定以定金形式擔保債務履行,且定金實際交付后,定金合同即成立。
定金兼具懲罰違約方與補償守約方的雙重功能,核心價值在于通過定金罰則敦促雙方恪守信用、履行約定,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穩定。定金罰則的適用不以守約方實際遭受損失為必要條件,也就是說,即便守約方未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遭受損失,或損失數額小于定金金額,仍可適用定金罰則。而預付款屬于價款的一部分,如合同未履行,收受方應返還。
簽訂合同絕非兒戲,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應審慎審查合同條款,不可“一覽而過”,對于款項性質、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應當多加關注,樹立“簽字即負責”的契約意識。